天辰平台固定資產損壞丟失 賠償管理製度
天辰平台固定資產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天辰固定資產管理🙍🏿♀️,增強全院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維護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資產損壞和丟失👨👩👧👧,保證學校教學、科研、辦公和後勤服務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天辰平台固定資產清查製度》🧊、《天辰平台固定資產報廢報損處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天辰的固定資產屬於國家財產,各處(室)🦸🏻♀️、系部應加強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國家財產的思想教育,並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製定科學的保管、檢驗維護、使用製度及必要的技術操作規程🐠,改善物資保管條件並做好經常的檢驗和維護工作。各處(室)💶、系部負責人、資產管理員、使用人,應切實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職責💇♂️,認真落實崗位責任製❌👩🏻💻,切實防止天辰固定資產的損壞和丟失。
第三條 凡因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均應賠償,並實行責任追究製度🏃♀️➡️。天辰在考慮賠償責任時,根據事故具體情節💺、資產性質、價值大小👩🦳、當事人的事後態度等具體分析🥹🧜🏻,責令賠償損壞🚴🏿♂️、丟失資產價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賠償。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責任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損壞的,應予賠償📿:
(一)擅自移動、使用🫳🏼、拆除、改裝設備🚵🏼,擅自將固定資產公物私用👱🏽♂️、外借的🟦。
(二)在實驗過程中不聽從指導👩🎨,不遵守操作規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術就輕率動用設備的♻。
(三)由於失職,對所在部門的固定資產沒有明確保管責任而造成損壞📄🤹🏿,以及由於管理或指導人員工作失職🤜🏼👨🏻🚒、不負責任🤹🏽♀️、指導錯誤或不及時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四)維保期內不如實上報設備質量問題💁🏼♀️,造成損壞的。
(五)其它由於不遵守規章製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壞的。
第五條 由於下列原因發生固定資產丟失的,應予賠償🤱🏿:
(一)因保管不善💷,防範不嚴👰🏿♀️,造成固定資產丟失或被盜的。
(二)公物私用後造成固定資產丟失的。
第六條 由於下列客觀原因造成資產損壞🤞🏻、丟失的,可免予賠償:
(一)因固定資產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損壞,確實難以避免的💂🏿♀️。
(二)因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久遠,在正常使用時發生損壞的或合理自然損耗的🚶🏻➡️。
(三)經過批準,使用有關固定資產來試行新的操作或檢修時🌭,雖采取了預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
(四)已采取比較嚴密的防範措施👮🏻♀️,仍未避免固定資產被盜的,且經相關部門調查後鑒定屬於被盜的。
(五)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壞或丟失的🛀🏼。
第七條 屬於下列情況的,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酌情減輕賠償🎟:
(一)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的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二)一貫遵守規章製度、愛護天辰資產👩🏻🦽➡️🦹🏻♂️,偶爾疏忽造成損失的🥮💂🏿♀️。
(三)發生事故後,能積極設法減輕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的。
(四)因工作需要攜帶固定資產外出工作或在搬遷過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但仍未避免發生資產損壞與丟失的🧜🏿♀️。
第八條 屬於下列情況的,除責令賠償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
(二)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的🖤。
(三)損失重大,後果嚴重的。
(四)事故發生後,偽造現場或謊報情節🚣♀️,弄虛作假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損失的。
第九條 教學儀器設備的損壞由教務處牽頭,進行責任認定♜。處(室)、系部辦公設備的損壞由資產處牽頭🚵🏿♂️,進行責任認定。房屋建築物以及後勤保障設備的損壞由後勤處牽頭,進行責任認定👨🏼🦱。
參與責任認定的小組成員包括⚇:資產處、計劃財務處🔻🫠、後勤處、紀檢監察處以及牽頭的處(室)、系部負責人。牽涉到技術含量高的🤽🏼♂️,應另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
第十條 固定資產搬運過程中丟失的,應由兩名知情人證明🗓,並由處(室)🤌🏻、系部負責人簽字認可,校內被盜的應由保衛處出
具證明材料,校外被盜的還應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輕微損壞的🚣🏼♀️,其損失價值應根據具體情況計算賠償標準:
(一)損壞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
(二)局部損壞可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三)損壞修復後質量雖有所下降,但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按損壞零配件與修理費合計額的兩倍賠償。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損壞嚴重、丟失的,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賠償標準:
(一)丟失使用一年內的計算機☝🏿、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照相機、攝像機、傳真機、打印機等設備,按其原價賠償👩💻。
(二)損壞、丟失的固定資產🙇🏼♀️,使用期超過一年的,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償金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賠償金額=[(原值-凈殘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上述公式中,電腦、復印機、打印機等電子類設備使用期限為6年,凈殘值為原值的10%,其他電子類設備按使用期限為8年🎪,凈殘值為原值的5%;機械類設備按使用期限為10年,凈殘值為原值的20%↙️;其他儀器設備使用期限為10年⚄,凈殘值為原值的10%;家具類使用期限為15年,凈殘值為原值的5%🙂↔️。
已經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按凈殘值進行賠償。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資產丟失的,屬於公共設施設備的🚦,直接管理人與所在部門共同負責,分別承擔賠償額的30%與70%;屬於個人保管與使用的設備,個人作為直接責任人🧒🏿,承擔賠付額的90%,其所在部門作為固定資產的管理主體承擔賠付額的10%🫁🤷♀️;但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固定資產丟失的,由個人按賠償標準全額賠償。
(四)學生借用固定資產丟失的,批準借用教師有責任督促學生按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如學生由於各種原因不能賠償的🎏,由批準借用教師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發生損壞🥬、丟失後,責任人或責任部門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寫出書面情況報告,填寫《固定資產損壞👨🏻🔧、丟失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報資產處備案🏋🏽♀️👩🚀。
貴重設備損失或發生重大事故以及丟失🤽🏼♂️、被盜的🛜,使用部門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保衛處及相關職能部門,由天辰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調查👨🏽🔧,確定具體賠償方案。
第十四條 天辰賠償報批手續一律由天辰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賠償人經濟上確有困難的🏭,賠償人可提出申請👩❤️💋👩,根據個人經濟收入情況🔠,決定一次償還或分期償還。
第十六條 賠償人和賠償部門憑審批表到財務部門辦理繳款。保管(使用)人繳款後必須留存好繳款單(復印件)。
第十七條 凡發生損壞🚛、丟失現象的部門和個人,在下一年度家具及設備預算安排時一律從嚴控製。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部門和當事人🪽,除責令賠償外,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資產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製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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