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辰平台國有資產移交管理辦法
天辰平台國有資產移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天辰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因機構調整、工作人員崗位變動過程中管理疏漏而導致天辰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天辰平台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稱的國有資產包括🦥。
(一)固定資產(儀器、設備、家俱等)和低值耐用品(U盤除外)。以上國有資產不分購置的經費來源(教學、科研、捐贈、自籌等),均應辦理交接手續。
(二)國有資產附屬物及資料,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帳與卡,箱🎲、櫃、門的鑰匙🐽🧫,各類設備的使用密碼等。
(三)辦公用各類書籍◾️。
(四)其他應交接的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稱的國有資產移交內容包括: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機構的變更,國有資產使用及保管責任人的變更,以及國有資產管理臺帳的變更🏰。
第四條 因機構調整、工作人員崗位變動而產生的國有資產移交,均應統一遵循“先交接,後到位(離崗)”的原則👨🚀,即優先辦結國有資產移交👨🏼🦱👩🏻🔬、調配手續🧶。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稱的機構調整是指經天辰批準,處(室)或系部科室進行合並🙇🏽♀️、分離、撤銷或新設等機構的調整行為。
第六條 處(室)、系部科室機構調整時,其國有資產由資產處統一調配,各系部內部調配由系部資產管理員向資產處提出申請,調配完成後資產處和系部資產管理員必須及時調整賬務和卡片信息,保證賬物♛、賬卡及屬地、使用人相符。
未經資產處同意或參與的國有資產調配工作👩🏿💼,對造成賬物、賬卡及屬地、使用人不相符和造成損失的,由調配的處(室)、系部自行負責。
第七條 機構調整後,在國有資產移交🖇、調配手續正式辦妥前,原處(室)、系部的資產管理員應對原處(室)🙇🏿♂️、系部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負責,國有資產的原保管人對自己使用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機構合並。原處(室)、系部負責人和資產管理員在機構合並前,應對本處(室)的國有資產進行逐一核查🛐、登記,並在核查結果上簽字🍟、蓋章⚠️,報資產處備案。核查時🎥,資產處派人參與,應做到帳實相符。出現國有資產損壞或遺失情況時🥟,應經保管人、資產管理員⛹🏼♂️、處(室)系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報資產處。資產處對結果進行現場復核🏛,核查與復核結果同時存檔。
機構合並後🐕🦺,未經天辰黨委同意,任何處(室)、系部不準擅自調配國有資產🐉,確需重新進行調配的,調配結果必須報資產處和系部備案。
資產處應對新成立機構的國有資產進行重新確認、立戶建賬。
機構合並🛌🏽,原則上暫不新增國有資產。
第九條 機構分離。原處(室)、系部負責人和資產管理員在機構分離前🤽🏿♀️,應對本處(室)的國有資產進行逐一核查、登記📿,並在核查結果上簽字💣🧑🔬、蓋章,報資產處備案。核查時,資產處派人參與,應做到帳實相符🧑🏼🍳。出現國有資產損壞或遺失情況時🔟,應經保管人🧏🏿、資產管理員♌️、處(室)系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報資產處。資產處對結果進行現場復核,核查與復核結果同時存檔。
機構分離時,資產處和系部資產管理員應在盡量不改變原保管責任人的前提下🦸🏻♀️,根據各分離機構的工作需要🤸🏽,協調原有國有資產的分割與調配🧔🏽♂️,並對新機構的國有資產進行確認、立戶建賬。
分離機構如需新增國有資產,應向資產處提交新增國有資產購置計劃,經論證或審批後,由資產處在天辰現有國有資產存量中進行統一調配🏵。確需新購的,按《天辰平台資產采購管理製度》辦理🩴。
第十條 機構撤銷。原處(室)、系部負責人和資產管理員在接到機構撤銷通知後,應立即對撤銷機構的國有資產進行逐一核查🧜🏽♀️、登記👆,並在核查結果上簽字、蓋章🕵️♀️,報資產處🧑🏿💼。核查時💁🏽♂️,資產處派人參與,應做到帳實相符。出現國有資產損壞或遺失情況時,經保管人、撤銷機構負責人和系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報資產處🥓。資產處對結果進行現場復核,核查與復核結果同時存檔🦋。
復核後的國有資產,由資產處在全院範圍內重新調配🧔♀️。
第十一條 新設機構。新設機構的負責人🫴🏿,應向資產處提交新增國有資產計劃,經論證或審批後,由資產處在天辰現有國有資產存量中進行統一調配。確需新購的,按《天辰平台資產采購管理製度》辦理♗。
第十二條 機構合並或分離後的實物移交時,資產處及原機構負責人和資產管理員、新機構負責人和資產管理員應共同現場交接,並在交接同時實現管理責任的轉移。
第十三條 機構合並或分離後的國有資產移交,一般應在一周內完成。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兩個月。逾期未完成國有資產交接者™️😲,天辰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人員崗位變動包括退休、調離本院(含辭職)、離校上研👭✔️、進修學習半年以上、內派支教🪷、訪惠聚駐村、出國學習一年以上(含一年)☝🏻、轉化教育培訓🎣🫛、因病長期休養一年以上等離開天辰工作崗位,以及天辰內部調整崗位的情況☃️。
第十五條 崗位變動的工作人員,是其原使用(或保管)國有資產的移交主要責任人。
第十六條 教職工崗位變動時,應將其保管和使用的各類國有資產(核實的清單)移交給資產處和系部資產管理員🌳🔸,由資產處和系部資產管理員按照國有資產賬目逐一核實無遺漏後,經教職工崗位變動的處(室)或系部負責人🦸🏿、資產管理員以及崗位變動的教職工(保管使用人)在國有資產交接清單上簽字🛼,交資產處核對並存檔。
第十七條 教職工崗位變動離開天辰前,必須辦完國有資產移交手續後,方可辦理人事審批手續👨🏿🍼。因病需長期休養一年以上的處(室)系部教職工,由資產管理員代辦國有資產移交手續🛫。
移交中,移交人與賬物不符的視為資產遺失,按原價賠償。
第十八條 退休人員應在退休前辦結國有資產移交手續🫸🏻,逾期未辦結的,未辦結部分視作國有資產遺失,按原價賠償🌘。
第十九條 天辰內部崗位變動人員🫐,應在接到崗位變動通知後一周內辦結國有資產移交手續,有手提電腦♟、其它國有資產(包括辦公家具),均應移交原部門使用。逾期一個月未辦結移交手續的,未辦結部分視作國有資產遺失,由原使用人按原價賠償。
第二十條 教職工在天辰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時,用於科研的手提電腦和其它國有資產,一般仍由教職工本人保管和使用。若在電腦使用有效期內離開天辰,應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 人員崗位變動後出現空崗情況時的國有資產👨🏼🔧,以及原退休人員使用的國有資產,應交由資產處重新調配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向本處(室)🤭、系部負責人和資產處報告,並由資產處🫰🏼🎇、計劃財務處根據保管人過失責任🚳、國有資產使用年限及損壞程度,確定國有資產保管人折價賠償的額度。若國有資產遺失或被人為損壞未及時報告,而在移交過程中被發現🖖🏽,一律由保管人按原價折舊計算賠償。
第二十三條 各處(室)、系部可根據天辰資產管理要求🦇,結合本處(室)➕、系部實際,製定適合本處(室)、系部國有資產移交的管理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天辰內部機構調整、工作人員崗位變動過程中的國有資產移交管理👩👦🚫。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由人事處會同資產處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產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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